来源:各省市住建厅,整理:度川管理研究部,转载请注明!
目前为止,黑龙江、安徽、山西、江西、辽宁、湖北、宁夏、湖南、海南、广西、重庆、天津、西藏等13省市区发布了新版从业人员配备标准文件。主要明确到岗履职、人脸考勤、人员一致、任职要求。近日又有2地发文。
湖南:自2021年3月15日起实施,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中标后不得更换、撤离项目负责人和总监,每天须人脸识别考勤。
广西:自2022年1月1日起实行,项目经理等每天人脸考勤不得少于两次,总监代表等人员不得同时在2个及以上工程项目现场任职。
海南:自2021年12月14日起施行,中标后不得变更、撤离项目经理、总监和所有关键岗位人员,每天采用人脸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
辽宁:大型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是高级工程师,项目经理应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
宁夏:自2022年4月7日起实施,中标单位不得更换和撤离项目负责人、总监等关键岗位人员,每天须人脸考勤。
湖北: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中标单位不得更换和撤离项目负责人、八大员,所有人员必须到岗、每天人脸考勤。
西藏:自2022年5月15日起试行,中标单位不得擅自撤离关键岗位人员。关键岗位人员上岗时应进行实名制认证和人脸识别考勤。
山西: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大型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是高级工程师,项目负责人应取得相应的建造师注册证书。
天津:《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标准》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
江西:中标后不得更换和撤离项目负责人,所有人须每日人脸考勤。
重庆:不得擅自更换和撤离管理岗位人员,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安徽:大型工程的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技术负责人还应取得高级职称。
黑龙江:2023年8月1日起,项目负责人、总监应与中标通知书一致,每日人脸识别+GPS定位考勤。
近日,浙江嘉兴和四川成都也发布了相关文件。
01
9月15日,浙江省嘉兴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印发《嘉兴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自2023年10月14日起施行。
关键岗位人员包括:
(一)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施工员、质量员。
(二)项目监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
中标后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总监等关键岗位人员
1.关键岗位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招标项目自项目中标之日起(直接发包项目自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关键岗位人员。
2.关键岗位人员确需变更(请假)的,变更(临时增补)人员资格条件不得低于原人员资格条件。
关键岗位人员每天必须实名认证、人脸考勤
1.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企业应将施工项目部、项目监理机构的关键岗位人员录入“浙江省建筑工人保障在线”(以下简称“保障在线”),并在考勤设备上进行实名认证、人脸识别和日常考勤,未进行实名制登记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2.对施工项目部、项目监理机构存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变更、未按规定履职、未进行实名认证和实名制考勤天数不达标的,予以行政处罚和信用惩戒。
关键岗位人员任职要求
1.施工单位派驻的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建造师注册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证书)。
2.工程监理单位派驻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
编者注:
近日,浙江省住建厅发布《公开征求《关于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落实安全生产首要责任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继【 浙建〔2021〕15号】文要求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首责之后,新增对安全生产承担首责。
其中要求:建设单位应当聘任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
02
刚刚(9月19日),成都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成都市建设领域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全覆盖”实名制
1.全市在建及新开工建设项目应按规定将建设、总包、分包、监理等相关主体单位的施工现场管理班子人员、一般岗位人员,机具设备操作员等技术人员,劳务班组长、建筑工人,以及保安、保洁等人员全部纳入实名制管理。
2.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完成安监备案系统录入,在录入安监备案系统后的30个自然日内在“成系”中绘制项目“电子围栏”,在施工现场规范设置实名制管理通道,真实采集和上传实名制管理数据。60个自然日仍未绘制的,所属安全监督机构应责令停工整改。
项目经理、总监原则上不得进行更换!
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经理、总监人员配备后,原则上不得进行更换。
3个月考勤不达标,直接移送调查
1.项目管理班子人员应按规定落实实名考勤要求,每月有效考勤天数(进场人员当天累计在场时间不少于4小时的视为有效考勤)不少于24天,且不得连续5天缺勤。
2.对连续3个月考勤不达标的,将相关责任单位纳入资质“双随机”核查名单,并作为“三包一挂”问题线索直接移送综合执法部门开展进一步调查。
3.将通过系统在线监测、远程调度、现场督导等方式开展核查考评,每月对实名制落实情况进行系统自动比对处理,每季度将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全市通报。
近两年,13省市相继发布新版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标准:
各省市《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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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文件可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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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件名称 |
印发日期 |
黑龙江 |
《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机构人员配备管理办法》 |
2023年6月30日 |
安徽 |
《工程建设施工项目管理人员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 |
2022年9月27日 |
重庆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标准》(渝建标〔2022〕18号) |
2022年6月28日 |
江西 |
《江西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2022年6月7日 |
天津 |
《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标准》(编号:DB/T29-300-2022) |
2022年5月23日 |
山西 |
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和技能工人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
2022年5月12日 |
西藏 |
《西藏自治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试行)》 |
2022年4月20日 |
湖北 |
《湖北省建设项目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管理办法(试行)》鄂建文〔2022〕12号 |
2022年4月15日 |
宁夏 |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宁建规发〔2022〕2号) |
2022年4月7日 |
辽宁 |
《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配备标准(试行)》(辽住建安〔2022〕18号) |
2022年3月25日 |
海南 |
《海南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在岗履职管理办法》(琼建管〔2021〕281号 ) |
2021年12月14日 |
广西 |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及履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
2021年12月10日 |
湖南 |
《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湘建建〔2020〕208号) |
2020年12月28日 |
2份文件原文如下:
01
各县(市、区)建设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交通局、嘉兴港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有效治理建筑市场乱象,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嘉兴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9月14日
嘉兴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切实提高建筑市场管理水平,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关键岗位人员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项目部、项目监理机构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管理。
二、关键岗位人员
(一)施工项目部是指施工企业为完成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合同任务,派驻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组织机构,其关键岗位人员是指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施工员、质量员。
(二)项目监理机构是指工程监理单位根据工程监理合同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机构,其关键岗位人员是指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
三、工作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项目部和项目监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项目部和项目监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的检查和监管。
四、关键岗位人员任职要求
(一)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单位应与其任命的施工项目部、项目监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工资关系,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
(二)施工单位派驻的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建造师注册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证书),并在其注册证书载明的专业和级别范围内从事施工管理活动。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备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职称。专职安全员应具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C类证书)。施工员、质量员应具备相应的岗位证书。
(三)工程监理单位派驻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并在证书载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或省级监理工程师证书(专业监理工程师培训合格证或监理工程师培训合格证),并在证书载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监理工作。
五、关键岗位人员配备要求
(一)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规定,结合项目实际需要,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施工项目部、项目监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要求。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单位在参与投标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特点和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施工项目部、项目监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情况。
(二)同一项目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时,施工企业为同一家的,施工企业可依据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配备一名注册建造师担任项目负责人。同一时段内,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施工员、质量员只能承担1个工程项目的岗位任务。专业分包工程需按要求配备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施工员、质量员,并只能承担1个工程项目任务。
(三)项目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同一时段内宜担任1个工程项目的监理任务。当需要同时担任多个工程监理任务的总监理工程师时,必须经在建项目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同时任职的工程项目最多不得超过3个,必要时可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四)工程项目需要分期分段施工(监理)的,可以按照分期分段施工(监理)的建设规模合理配备项目管理人员,并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注明。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分期施工(监理)的,可调整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并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
鼓励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单位在超危大工程施工期间,按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增配关键岗位人员数量,报建设单位确认后实施。
六、关键岗位人员入场管理
(一)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企业应将施工项目部、项目监理机构的关键岗位人员录入“浙江省建筑工人保障在线”(以下简称“保障在线”),并在考勤设备上进行实名认证、人脸识别和日常考勤,未进行实名制登记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二)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工程项目开(复)工安全生产条件检查时,应审查施工项目部、项目监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查验各关键岗位人员证书、“保障在线”系统录入和人脸识别情况,确保配备到位、人证相符。
七、关键岗位人员施工管理
(一)关键岗位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招标项目自项目中标之日起(直接发包项目自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关键岗位人员。关键岗位人员确需变更(请假)的,变更(临时增补)人员资格条件不得低于原人员资格条件。关键岗位人员变更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约定关键岗位人员总数量的30%。
(二)变更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的,须在人员无法到岗履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施工企业或工程监理单位提交书面申请(项目负责人变更须征得工程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同意,总监理工程师变更须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将《施工项目部人员变更申请表》或《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变更申请表》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予以书面答复。经核准答复符合变更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在核准答复后5个工作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关键岗位人员变更登记,并申请变更施工许可证。
(三)变更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施工员或质量员的,须在人员无法到岗履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施工企业向工程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提交《施工项目部人员变更申请表》,并征得其同意后方可变更。
(四)变更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的,须在人员无法到岗履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工程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变更申请表》,并征得其同意后方可变更。
(五)按照前述(二)~(四)项规定完成关键岗位人员变更同意手续后,施工企业或工程监理单位应将变更前人员从“保障在线”中离场,变更后人员及时录入“保障在线”并进行实名认证、人脸识别和日常考勤。
(六)关键岗位人员请假的,请假人员离岗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请假申请及临时增补人员信息材料,同意后方可离岗。
八、关键岗位人员变更条件
(一)关键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单位可以向建设单位申请变更。
1.离职或退休的;
2.身患重大疾病或遭遇人身意外的;
3.死亡、依法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
4.非本单位原因延迟开工或停工满4个月的;
5.建设单位撤换施工企业或工程监理单位;
6.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停止或暂停执业资格或被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职业资格证书未延续注册、吊销或注销,岗位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失效的;
8.因履职不力等原因,建设单位认为不宜继续从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二)关键岗位人员变更申请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1.离职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
⑴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⑵经劳动仲裁裁决或司法判决解除劳动合同的;
2.退休的,应提供相应退休证明;
3.身患重大疾病或遭遇人身意外的应提供三级乙等及以上医院证明材料;
4.死亡的,应提供死亡医学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5.非本单位原因停工4个月以上的,应出具以下证明材料之一:
⑴经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停工申请书;
⑵建设单位签署的相关证明材料。
6.延迟开工达4个月以上的,应出具书面证明,由建设或工程监理单位签署书面意见并盖章确认,并提供施工、监理日志等证明材料;
7.建设单位撤换施工(监理)单位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
⑴施工或监理企业合同解除协议;
⑵仲裁裁决书或法院判决书。
8.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停止或暂停执业资格或被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法院判决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9.因履职不利等原因,建设单位认为其不宜继续从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0.其他证明变更事由的相关证明材料。
九、关键岗位人员撤场管理
(一)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后,施工企业应在15个工作日内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中填报工程竣工信息,并上传《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材料,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审核。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单位完成合同约定内容并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可以撤离施工项目部、项目监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
(二)专业承包企业完成合同约定内容,经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同意后,可以撤离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
十、关键岗位人员监督管理
(一)项目监理机构应加强对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的检查,并落实监理报告制度。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安排专人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发现关键岗位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变更、不到岗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通知单责令其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相关主体拒不整改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施工项目部、项目监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及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的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发现关键岗位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变更、不到岗或未按合同约定履职的,建设单位应严格按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并责令其改正。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施工项目部和项目监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劳动合同、工资发放、社保缴纳及到岗履职情况的重点检查。对施工项目部、项目监理机构存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变更、未按规定履职、未进行实名认证和实名制考勤天数不达标的,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相关规定对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单位及相应的关键岗位人员予以行政处罚和信用惩戒。
十一、其他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4日起施行,原《嘉兴市建委关于印发<嘉兴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建〔2014〕3号)、嘉兴市建委关于印发《嘉兴市建设工程现场监理人员最低配置标准》(嘉建委建〔2017〕197号)的通知同时废止。
02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成都市建设领域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四川天府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成都东部新区公共服务局,成都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各在蓉建筑业企业,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关于贯彻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川建建发〔2019〕16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业企业合法权益,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压实实名制管理“全覆盖”要求
(一)推动建设项目“全覆盖”。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辖区内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完成安监备案系统录入,在录入安监备案系统后的30个自然日内在“成都市建筑市场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中绘制项目“电子围栏”,在施工现场规范设置实名制管理通道,真实采集和上传实名制管理数据。项目录入安监备案系统后的15个自然日内为未绘制“电子围栏”的,系统将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发出预警;30个自然日仍未绘制的,系统将按规定自动予以信用扣分;60个自然日仍未绘制的,所属安全监督机构应责令停工整改。对未取得开工手续擅自开展施工作业的项目,相关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责令停工整改,并通报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处置。
(二)落实主体单位“全覆盖”。全市在建及新开工建设项目应按照“应管尽管、应入尽入”的原则,将建设、总包、监理、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及劳务分包等相关主体单位全部纳入实名制管理。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等单位应主动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落实实名制管理要求,在进场后15个自然日内在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配备负责人员,不得以建设单位直接发包为由拒绝实名制管理,一经发现,将作为“弄虚作假”行为,按规定予以相关责任单位信用扣分,作为“三包一挂”问题线索进行重点核查,并对相关分包单位依法限制市场准入。
(三)确保从业人员“全覆盖”。全市在建及新开工建设项目应按规定将建设、总包、分包、监理等相关主体单位的施工现场管理班子人员、一般岗位人员,机具设备操作员等技术人员,劳务班组长、建筑工人,以及保安、保洁等人员全部纳入实名制管理,主动指导相关人员通过施工现场实名管理设备或“成都住建”微信公众号进行实名认证,真实采集、核验和上传姓名、身份证、生物特征(人脸识别)等主要信息,生成并绑定从业人员个人“一码通”,不得少采、漏采,一经发现,按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予以信用扣分;单个项目漏采、少采人数达到10人及以上的,按规定将相关责任单位纳入“重点监管”名单。
二、压实项目管理人员岗位责任
(一)规范项目管理班子人员配备。全市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按规定在系统内配备项目管理班子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资专管员及项目总监各1人)。项目建设、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单位应在系统中配备项目负责人1人。
(二)加强项目主要负责人变更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经理、总监人员配备后,原则上不得进行更换。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确需更换的,应取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确保新任项目经理、总监的执业资格和业绩水平不得低于原项目经理、总监,并按要求在系统履行更换程序:
1.因身体原因申请变更。因现任项目经理、总监身体健康原因无法胜任当前岗位而申请更换的,经本人确认后,由所在单位在系统提交变更申请,并同步上传由三甲医院出具的诊断报告等佐证材料。因身体健康原因无法担任项目经理、总监的人员,将暂时无法用于拟投标“信用双表”或在配备到本市其他项目。
2.因人员离职申请变更。因现任项目经理、总监离开工作单位申请更换的,经本人确认后,原所在单位在系统提交变更申请,并同步上传离职证明、转注册证明、社保证明等佐证材料。原项目经理、总监原则上应在完成更换手续后的半年内继续做好与新任项目经理、总监的工作交接和对原项目的跟踪服务。
3.因限制从业、注册资格撤销及不可抗力因素等申请变更。因现任项目经理、总监被相关主管部门限制从业、撤销注册资格及其他不可抗因素申请更换的,由相关单位在系统提交变更申请,并同步上传资格注销证明或主管部门开具的相关处罚决定书及其他可证明存在不可抗力因素的佐证材料。
完成变更后,该项目业绩由新任项目经理、总监获取。
(三)严格项目管理班子人员在岗考勤管理。项目管理班子人员应按规定落实实名考勤要求,每月有效考勤天数(进场人员当天累计在场时间不少于4小时的视为有效考勤)不少于24天,且不得连续5天缺勤。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未及时配备管理班子人员或管理班子人员“考勤率”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系统将按规定自动予以信用扣分;对连续3个月考勤不达标的,将相关责任单位纳入资质“双随机”核查名单,并作为“三包一挂”问题线索直接移送综合执法部门开展进一步调查。
三、规范施工现场建筑工人作业管理
(一)加强建筑工人进场管理。全市在建及新开工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等相关用工单位应按规定与所招用建筑工人规范签订劳动合同(或书面用工协议,下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实名制管理相关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应逐一扫描进场建筑工人“一码通”进行信息验证,并在系统中完成实名派遣。未签订劳动合同并完成实名派遣的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一经发现,按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予以信用扣分;单个项目违规进场人数达到10人及以上的,按规定将相关责任单位纳入“重点监管”名单。
(二)压实建筑工人考勤要求。相关用工单位应按规定组织进场建筑工人进行实名考勤,真实采集和上传考勤数据。建筑工人实名派遣、实名考勤数据将作为记工发薪、维权投诉及劳资纠纷处置的重要依据。系统将对建筑工人的实名考勤与专户发薪的匹配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对存在“考勤天数少,发薪金额高”或“考勤天数多,发薪金额低”等“不匹配”情况的,将发出预警提示,由项目属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核查。对查实存在的实质性欠薪及收缴建筑工人工资卡、非法套取专户资金等问题,依法依规对将相关责任单位予以信用扣分、纳入“重点监管”名单等处理,并通报相关部门单位进一步调查处置。
(二)加强超龄进场人员健康管理。建设项目应主动做好施工现场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年龄超过60周岁的从业人员应当向用人单位提供健康证明(有效期1年)。用人单位应对健康证明进行核验,并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合理安排工作岗位,不宜从事高危险性、高风险性岗位。
四、建立从业人员诚信评价机制
(一)建立建筑工人用工评价体系。市、区两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将通过系统主动采集和认证建筑工人在蓉参与产业工人培育和技能人才比赛取得的技能星级评定和获得的奖项、称号。用工单位可根据所招用建筑工人的实际工作情况,在系统中对由本单位完成实名派遣,具备30日以上有效考勤,并通过在蓉农民工工资代发专户完成薪资发放的建筑工人进行用工评价。评价内容包括技术水平、沟通能力、履约情况等,提交后将自动纳入相关建筑工人的个人“一码通”用工评价信息。
(二)健全从业人员个人诚信档案。市、区两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公安机关推送的非法讨薪、恶意欠薪案件调查及处罚结果,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报的联合惩戒名单,依法依规将上述不良行为信息纳入相关从业人员个人“一码通”诚信档案,不支持其参与本市政府及国有企业投资项目作业,并提示其它建设项目谨慎与相关个人开展用工合作;属于注册执业人员的,同步推送“成都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在“信用双表”及现场人员配备中予以限制。
五、加强信息公开及教育培训
(一)抓好日常教育培训。相关用工单位应严格落实“先扫码、后培训”(即先扫描建筑工人“一码通”,再进行“进场教育”) 的要求,将实名制管理纳入建筑工人“进场教育”的重要内容,发放和讲解《成都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手册》,并将培训情况记入工地安全管理及监理管理的“电子日志”。建筑工人“一码通”将记录相关人员的“进场教育”情况,未落实“进场教育”要求进入现场作业的,一经发现,参照违规进场及质量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处理。
(二)落实现场公示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张贴、悬挂实名制管理宣传海报、标语,公示投诉电话及欠薪投诉“码上办”二维码,并在“维权公示牌”中对近3个月的建筑工人花名册、考勤表等进行公示。规定内容公示有缺失的,将严格按照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予以信用扣分;因投诉渠道不畅通导致建筑工人到省到市集访的,依法依规予以追加扣分,并将相关责任单位纳入“重点监管”名单。
(三)畅通查询投诉渠道。从业人员在蓉实名认证、实名派遣(配备)、实名考勤等相关信息将通过微信、短信等方式直接推送至本人。相关人员也可登入“成都住建”微信公众号,通过 “一码通”查询个人实名认证、从业履历、诚信评价等相关信息,对存在的欠薪问题,可通过“码上办”发起快处申请。
六、加强日常监督巡查
(一)加强项目属地核查管理。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督促辖区内项目及时更新项目施工状态、管理班子人员配置、建筑工人派遣等重要信息。根据系统推送预警信息,常态化开展实名制管理监督检查,对查实存在未落实教育培训及现场公示要求、使用未签订劳动合同或未进行实名派遣建筑工人、使用不具备健康证明的超龄建筑工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信用扣分、纳入资质“双随机”核查名单、纳入“重点监管”名单等处理;对查实存在“弄虚作假”、篡改实名制管理数据,不如实反映项目建设状态,以竣工、停工等情况规避实名制监管的,对相关责任单位依法限制市场准入,不支持其参与市域内政府及国有企业投资项目投标活动。
(二)定期开展市级督导巡查。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将通过系统在线监测、远程调度、现场督导等方式,对各区(市)县的实名制管理情况(管理班子人员配置、建筑工人派遣、考勤率、更新率等)开展核查考评,每月对实名制落实情况进行系统自动比对处理,每季度将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全市通报,并纳入对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的年度考核。
(三)严格实行“一案双查”。对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出现建筑工人欠薪群体性投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建设项目,市、区两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在核查实质性欠薪和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同步核查项目“三包一挂”问题,并将相关责任单位纳入资质“双随机”核查名单。
本通知自 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 年。现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