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财政厅公布的一则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显示:
该厅接到举报,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预算金额280万元,该项目采购文件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限制中型企业参与采购活动。
经核查,该项目预算280万元,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该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但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供应商资格条件”第6条关于“本项目专门面向小微企业”的内容,限制中型企业参与磋商,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情形。
甘肃省财政厅认定举报事项成立,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财政部:400万以下项目不用公开招标,原则上全部留给中小企业,超过400万的留40%以上
5月31日,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明确:
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20年出台《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一是小额采购项目(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原则上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
二是对超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的采购份额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执行情况向社会公开。
编者注: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建筑业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为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
1、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2、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3、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以下为除港澳台外31个省最新采购政策汇总。
17省市区(江苏、浙江、山东、广东、湖北、四川、河南、北京、安徽、陕西、上海、山西、天津、黑龙江、内蒙古、青海、海南)明确400万以下项目不用公开招标。
文件原文:
甘财采处(2022)28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兰州财经大学段家滩校区研究生教学楼公共区域改造项目”(项目编号:2022zfcg00560)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兰州财经大学段家滩校区研究生教学楼公共区域改造项目
项目编号:2022zfcg00560 项目预算:280万元
当事人1(采购人):兰州财经大学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段家滩496号
当事人2(采购代理机构):甘肃悦顺诚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儿湾路欣欣嘉园东区7号楼1701室
当事人3(成交供应商):甘肃顾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街道庆阳路115号第2单元20层2006室
我机关依法对2022年6月22日收到的对“兰州财经大学段家滩校区研究生教学楼公共区域改造项目”采购文件的举报进行了监督检查。
一、核查情况
举报事项: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供应商资格条件”第6条关于“本项目专门面向小微企业”的内容,限制中型企业参与磋商。
经核查,该项目预算280万元,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该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但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供应商资格条件”第6条关于“本项目专门面向小微企业”的内容,限制中型企业参与磋商,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情形。故举报事项成立,前述情形可能影响成交结果。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认定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甘肃省财政厅
2022年6月29日
内容来源:甘肃省财政厅、财政部、采购学园等